span> 发布日期:2021-02-18浏览量:
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。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。因情况复杂,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,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,可以适当延长,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。
行政复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:
(1)行政复议中止的;
(2)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;
(3)需要现场勘验的,现场勘验所用时间;
(4)需要鉴定的,鉴定所用时间;
(5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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