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规定,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,依法对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、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。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中起主导作用,是行政复议活动的核心。根据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行政复议机关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:
(1)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。
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不能对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行政复议审查。但如果是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所属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,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所属部门是行政复议机关。
(2)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。
如对某区公安分局的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,该分局的上级机关市公安局就可作行政复议机关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后,除实行垂直领导(含双重领导,以上级部门行为为主)的部门外,上一级主管部门不再作为行政复议机关。
(3)作出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