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1)受理行政复议申请;
(2)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,查阅文件和资料;
(3)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,拟订行政复议决定;
(4)处理或者转送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》第7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;
(5)对行政机关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》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;
(6)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;
(7)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》第18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;
(8)办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》第29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;
(9)按照职责权限,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;
(10)办理行政复议、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;
(11)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事项;
(12)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,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改进建议,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;
(13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