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1)国防、外交等行使国家主权的行为;
(2)行政机关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》的授权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、规章;
(3)内部行政行为,如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,包括工资、福利、人事任免、职务升降、机构变更等决定。不服这类行为,可以依照公务员法申诉,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;
(4)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,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;
(5)公安、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;
(6)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;
(7)针对同一个行政机关的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已经提起行政诉讼,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事项;
(8)已经按照行政复议程序或者行政诉讼程序处理终结的行政行为。